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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5/4/22 点击次数:3100
(一)调查取证的程序及方式不规范。检查人员在调查取证中,不注意获取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及程序。如检查人员发现纳税人账簿、记账凭证有问题时,因某些原因不能提取原件时,只是复印了账簿、记账凭证,未在该复印件上载明“与原件相同”及让纳税人签字等情形;还有对纳税人的陈述及所承认的事实,检查人员未用书面形式加以固定并经陈述人核对签字,一旦纳税人不承认某些事实时将无从查证,直接影响了查处案件的进度和质量。  
(二)保存证据的意识不强。在实际工作中检查人员缺乏保存有效证据的意识,表现为在处理涉税违法案件中,对一些纳税人接受了税务处理决定,也按规定要求足额补缴了税款、滞纳金、罚款后,就将该案的一些证据遗弃,没有很好的与案件其他材料一起入卷保存,一旦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的税务机关,将会在行政复议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中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  
(三)调查取证的内容不完整。检查人员在调查取证中对应收集的书证、物证等证据不完整,如纳税人开具“大头小尾”发票问题,应将其有问题的发票各联全部收集,这样才是一份完整有效的证据。另外,有些调查记录、询问笔录过于简单,不能全面反映涉税违法案件的基本情况。  
(四)调查取证的针对性不强。在调查取证中,税务检查人员仅限于使用询问笔录这一单一的证据类型,对证明力度较强的原始证据材料的收集、运用缺乏认识,对于其他种类的证据如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等证据,尚不会或不能掌握和运用,这样使得涉税违法行为从证据角度看显得较为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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