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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的财产分割

发布时间:2015/4/22 点击次数:4388
婚姻法中的财产分割
    [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甲向乙借了一笔钱用于购买房屋,并在借据上签了字,当乙在期限届满之时要求甲还款时,甲则以自己已变更为丙而拒绝还款,理由就是在借据上签名的是甲而非自己。甲的这种手段,属于诡辩,不能成立。但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却仍以类似理由拒绝履行合同,造成许多纠纷
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重新界定离婚财产归属问题。
    自新[婚姻法]颁布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司法解释(二),为婚姻关系中所涉及的财产中的多很多未明确的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解释。
    一:离婚后,仍面临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的讨债。
    [司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节数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房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法院文书向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当连带清偿责任。
    因此;夫妻离婚了,财产也分割完毕,并不等于不再对尚未偿还的共同债务承担责任,而是仍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先租房后买 方应归谁?
    [司法解释](二规定;有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房改房如何处理?
    [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房改房应按市场价分割。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可以通过竞价购买的方式解决纠纷。
     一方主张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做出评估,取得所有权一方应当补偿另一方。
    双方均不主张的,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四:房屋产权证未办如何处理?
    [司法解释](二)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另行起诉。
    五:父母出资购房算谁的?。
    [司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未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予。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应认为对双方的赠予。
    父母出资为儿女购房的,最好事先写有书面说明,或者财产公证,以证明房屋是给自己孩子的还是赠预夫妻二人的。如果事先不说明,则视为夫妻共同所有。
    六:送出去的彩礼还能不能要回来?
    [司法解释](二)规定;给付彩礼的,由三种情况可以请求返还: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其中后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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