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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赔偿

发布时间:2015/4/22 点击次数:5034
男方有过错 离婚须赔偿  
  1996年,25岁的潍坊女青年马晓静经人介绍,与常立勇建立关系,第二年两人结婚,婚后的生活十分恩爱。马晓青十分贤惠,对常立勇很体贴。然而平静的生活没有维持多久,常立勇开始经常呼朋唤友,聚众打扑克、打麻将。时间一长,马晓静十分不满,双方开始发生口角。后来常立勇索性外出玩耍,夜里二三点也不回家,到周末更是夜不归宿。98年7月,两人的儿子出生了,马晓静以为做了爸爸,常立勇会有所收敛,改改毛病,但常立勇依然故我,照样不回家,为此两人三天一大吵,两天一小吵,闹得四邻都不得安宁。让马晓静感到忍无可忍的是,常立勇开始酗酒,酒后动手打她,好几次打的她没脸见人;而且常立勇因为酗酒、赌博被公司辞退。眼见着不满周岁的独生子需要增加营养,可常立勇整半年不往家交一分钱,马晓静夜深人静,常一边看熟睡的婴儿,一边想到自己父母双亡,无人照应,以泪洗面。99年12月,马晓静以分居半年,失去感情基础为由,向常立勇提出离婚。法院立即判决两人离婚。
     离婚后,马晓静带着孩子经营水果店,每天忙来忙去,因为父母早亡,孩子也无人照看,经常生病;她有些支撑不住了,这时很多亲友邻居劝他,为了孩子,为了有个完整的家,还是与常立勇复婚吧,与此同时,常立勇也几次跑来,向前妻承认错误,表示再也不在外胡闹了,要帮助马晓静把水果店给支撑起来。
     常立勇的悔改表现感动了马晓静,2000年11月两人复婚,没想到,复婚不久,常立勇又旧病复发,成宿不回家,酗酒,公开打人,去外面找女人,还给那女人租房子,非法同居。复婚以后,常立勇不管家里事,也不支付生活费、抚养费。他开着马晓静为经营水果店买的面包车天天游逛不着家。
   复婚1年,马晓静再一次对婚姻感到绝望,她提出协议离婚,常立勇不同意,说“你想离就离,没那么便宜!”。马晓静再次走进法院。
   这一次,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庭判决: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孩子归女方抚养。考虑到目前无法查清常立勇在外积蓄和财产,将水果店、面包车判给女方。并且明确判定:男方要为他的过错行为支付给女方精神抚慰金3000元。判决后,常立勇坚决不同意,直嚷要上诉,但最终还是偃旗息鼓,服从了判决。负责审理此案的烟台市芝罘区法院王克容法官说,长期以来,经我们审理的家庭暴力案件和婚外情导致的家庭破裂案件并非少见,对于过错方,我们更多的是援引道德的束缚和谴责,而受害方大多忍气吞声。而现在,受害者得到的不仅是同情,还有法律的保护。此次审结的马晓静离婚案,主要过错在于男方,判决中,法院不仅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受害女方的利益,而且要求过错方付出代价,受到惩罚。常立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打骂妻子、非法与他人同居,是典型的侵害妻子权益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双方感情,导致婚姻破裂,也给女方造成了难以弥补的身体创伤和精神创伤。以往旧婚姻法中,并没有对这种损害进行赔偿的法律规定,而现在的新婚姻法不仅对家庭暴力和婚外情做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而且首次提出——受害方有权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我国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至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损害,过错配偶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学界人士指出,新《婚姻法》对于我国婚姻关系中存在的新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尤其是过错赔偿制度的确立,有助于保证婚姻双方当事人对婚姻的忠诚义务和婚姻中其他法律义务的履行,这是婚姻法领域内的重大进步,也更加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是与时俱进的。烟台市审理的这起离婚诉讼中,3000元的离婚损害赔偿仅仅是象征性的,但意义深远,说明新《婚姻法》中关于过错赔偿的新制度已经付诸实施。 
   据了解,现在绝大多数受害者都意识到了用《婚姻法》这个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许多诉讼请求中都有离婚损害赔偿要求,但是,得到法院支持的极少。据法官分析,许多婚外性行为十分隐蔽,女方难以取证;还有许多家庭,男方在外闯荡,女方不参与经营,不知道家庭共同财产的具体数额,一旦离婚,女方对于男方隐匿财产的行为同样难以举证。这些都使饱受离婚之苦的受害者利益上得不到切实的维护。因此法学专家提醒说,当事人在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后,要有证据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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